山西省资产评估协会章程


(2026年7月15日山西省资产评估协会第六届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山西省民政厅于2026年8月12日核准生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山西省资产评估协会。英文名称:The Shanxi Appraisal Society,缩写:SXAS。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本团体是由在山西省财政厅备案的资产评估机构和评估专业人员自愿结成的全省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服务会员、服务行业、服务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会员合法权益;依法进行行业自律管理;监督会员规范执业,提升行业服务能力;协调行业内、外部关系,扩大行业社会影响力,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山西省财政厅的业务指导,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山西省民政厅的监督与管理。

第六条  本团体的住所: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迎泽西大街80号希望大厦9层、10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制定本省行业发展目标和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开展行业党建工作;

(三)为会员从事资产评估等业务提供服务;

(四)制定会员自律管理办法,对会员实行自律管理;

(五)组织贯彻评估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

(六)组织开展会员继续教育;

(七)建立会员信用档案,将会员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评估准则的情况记入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八)检查会员建立风险防范机制的情况;

(九)受理对会员的投诉、举报,受理会员的申诉,调解会员执业纠纷;

(十)规范会员从业行为,定期对会员出具的评估报告进行检查,按照章程规定对会员给予奖惩,并将奖惩情况及时报告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

(十一)向政府主管部门和市场主体反映会员意见、建议及有关需求,协调行业内、外部关系,改善外部执业环境,保障会员依法开展业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十二)组织开展相关政策理论研究、行业宣传,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等活动;

(十三)推动行业文化建设,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十四)认真贯彻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十五)完成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交办的有关事项;

(十六)办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政府部门委托或授权的有关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其中以个人会员为主。

个人会员分为执业会员(含评估师执业会员和非评估师执业会员)和非执业会员;单位会员分为评估机构会员(含特别机构会员)和非评估机构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及相关信息资料;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遵守评估准则和相关行业规范;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的规定,评估专业人员应当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保持和提高专业能力。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山西省财政厅审查并经山西省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人数一般不超过会员人数的1/3。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一般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未被确认为失信被执行人;

(八)无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会长、秘书长,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山西省财政厅审查并经山西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秘书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社团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会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监事会


第三十条  本团体设立监事会,监事为3人,并推选1名监事长。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选连任,协会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一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确认参会人员资格,监督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程序;

(二)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三)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团体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接受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四)检查本团体财务和会计资料,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并提出建议,必要时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五)监事会有权提出召开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协调有关事项表决议案,依法依章、公平公正协调处理内部矛盾,并维护当事人申辩权利。

第三十二条  监事长职责:

(一)领导监事会开展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三)签署监事会文件;

(四)监督、检查监事(会)工作。

第三十三条  监事长因故不履行职责时,由监事长指定一名监事代行监事长职责。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的《山西省资产评估协会会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山西省民政厅和山西省财政厅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党建工作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等党内法规规定,有正式党员三人以上时,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单独建立党组织;正式党员人数少于三人时,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联合建立党组织;有正式党员三人以上,但未转接党组织关系时,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建立临时党组织;暂不具备党组织组建条件时,通过接受党建工作指导员的联络指导或建立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等途径开展党的工作。

本团体主要负责人或主持日常工作的负责人是党员的,优先推荐担任党组织书记,上述不是党员的优先从管理层中的党员推荐。

本团体党组织具备换届条件的,与本会理事会同步换届。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引导和监督本会依法执业、诚信从业,教育引导会员增强政治认同、主动接受党的领导,引导和支持本会有序参加社会治理、提供公共服务、承担社会责任。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党组织按照党章规定,履行社会组织党组织基本职责,包括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领导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教育管理党员,引领服务群众,推动事业发展。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党组织负责人应参加或列席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等有关会议,落实党组织参与社会组织重大问题决策有关要求,对本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建议。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等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本会支持建立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做好联系职工群众等工作。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八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山西省财政厅审查同意,并报山西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九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山西省财政厅审查同意。

第五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山西省财政厅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三条  本团体经山西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四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山西省财政厅和山西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经2026年7月15日第六届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自山西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