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我省注册资产评估师行业的专业技术水平,提高资产评估报告书的质量,充分发挥专家委员会的咨询参谋职能,规范专家委员会研究活动工作程序,特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本工作规程是专家委员会的工作制度,对本专家委员会委员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 本委员会的各种意见报告、研讨纪要、专业咨询建议等仅供协会理事会、秘书处、各资产评估机构或有关专业部门参考,不具有政策法律效力。
二 专家委员会的组成
第四条 专家委员会由资产评估机构和相关行业具有丰富理论和实践经验的专家组成。专家委员应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热爱评估事业,关心评估行业的建设和发展,掌握资产评估相关法律、法规。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有较高的资产评估理论水平和实际业务能力,工作中始终能认真坚持资产评估的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实事求是、清正廉洁。
(二)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执业满五年,从事资产评估业务五年以上,并能不断研究新问题,具有新突破、新成就,无不良执业纪录和违法违规行为。
(三)对资产评估行业有突出贡献或具有技术特长者,条件可以适当放宽。
(四)资产评估相关的行业部门领导或专门人才。
第五条 专家委员会设立顾问若干人,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5人,委员若干人。
第六条 专家委员会成员从符合条件的专业人士中产生,其程序为推荐、考核、聘任。
第七条 专家委员会每两年为一届,可以连选连任。
三 专家委员会的职责
第八条 研究山西省评估行业的发展方向、规划,提出具体实施意见或建议。
第九条 对执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制定的各项执业规则提出具体实施办法和建议。对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拟定的各项执业规则草案及本会秘书处拟定的有关行业管理制度草案提出专业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 专家委员会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评估界理论与实务研讨会,研究制定适合我省的资产评估制度、规定、办法等。针对评估行业存在的热点、难点问题提出专家意见。
第十一条 对本省资产评估机构及注册资产评估师在执业中提出的热点问题进行研究并采用适当方式给予解决和答复。
第十二条 接受山西省注册评估师协会委托,对评估机构进行业务监督、检查、指导。
第十三条 对重大的或有纠纷的评估项目进行调查、审核,着手对资产评估项目的程序、依据、方法、评估结论等进行审核、论证,为资产评估管理部门、委托方、司法机关等资产评估报告使用方或审核方提供专家意见,为评估机构或注册资产评估师提供法律援助。
第十四条 以诚信、职业道德教育建设为主线,参与山西省注册评估师协会的后续教育培训工作,并承担讲课任务。
第十五条 总结和研究我省注册资产评估师行业不同发展时期的特点、规律及存在的问题与对策,为制定行业发展战略提供依据。
第十六条 与国内外资产评估同行开展学术交流活动,增进国内外同行在专业上的沟通和了解。
第十七条 宣传注册资产评估师行业,扩大社会影响,获得广泛支持。
第十八条 配合资产评估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重大项目的核准和评估项目的抽查。
四 专家委员会工作程序
第十九条 山西省资产评估专家委员会成员在山西省注册评估师协会统一组织安排下开展各项工作。
第二十条 根据工作需要,由协会统一安排有关专家活动,指派具体任务。
第二十一条 专家委员对接受的重大项目调查、审核,资产评估报告及工作底稿审阅,以及评估对象实际勘察的基础上,形成的工作底稿和结论性意见,提交协会。
第二十二条 在注册资产评估师和评估机构执业质量的检查时,由协会安排专家委员会组成检查小组,按照评估行业或行政现行制度的规定进行实地检查,形成的检查工作底稿和结论性意见,经检查组两名以上成员和被检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字后提交协会。
第二十三条 不定期举办各种理论实际业务研讨会。围绕行业发展热点、难点和协会主要工作等内容开展工作。
第二十四条 专家委员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例会。必要时经协会秘书处同意可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五条 专家委员会的每一项工作要有记录,对重点工作形成纪要或会议决议,以协会文件形式通报注册资产评估师和评估机构并存档管理。
五 专家委员会工作纪律
第二十六条 专家委员会成员应遵循“诚信为本,操守为重,坚持准则,求实创新”的行训,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二十七条 专家委员会成员应自觉接受省注册评估师协会及专家委员会的领导,参加组织的各项活动,如期完成布置的各项任务。
第二十八条 专家委员会在工作中应做到清正廉洁、秉公办事、不得谋取私利而损害国家利益、公众利益和其他组织、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九条 专家委员会成员应对客户及评估机构的商业秘密、有关资料及评估结果保密。
第三十条 专家委员会成员在工作中,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时应予以回避。
第三十一条 专家委员会成员在工作中应谨慎发表意见,并不得擅自以专家委员会的名义发表个人意见。
第三十二条 凡属协会委托的在一定时限内具有保密性质的专项工作、咨询项目、调查意见等,各委员负有保密义务,未经协会许可。
第三十三条 未经协会许可,各委员不得以本会名义进行任何盈利性质的咨询活动。
第三十四条 对不接受省注册评估师协会及专家委员会领导,无故不参加专家委员会活动及不能按时完成专家委员会布置的任务的,协会将解除其专家委员会成员资格。
六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程由省注册评估师协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规程自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